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、合并、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,应提交哪些材料?
情形:按照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、合并、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市[2014]79号)的规定,可简化审批手续的,应提交哪些材料?
解答:符合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、合并、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市[2014]79号)的规定,可简化审批手续的,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:
序号 | 申报材料 | 跨省 变更 | 企业合并(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) |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| 国有 企业 改制 | 企业 外资 退出 |
1 | 所有具有部批资质企业的《企业资质申请表》 | √ | √ | √ | √ | √ |
2 |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(新企业,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) | √ | √ | √ | √ | √ |
3 |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| √ | √ | |||
4 |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(或母公司)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| √ | ||||
5 | 改制、重组、分立等方案 | √ | √ | √ | ||
6 | 企业股东大会(董事会)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| √ | √ | √ | √ | √ |
7 |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(含债权债务 、在建工程项目等, 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) | √ | √ | √ |
说明:
1.“原企业”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,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,“新企业”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,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。
2.企业合并、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、企业外资退出中,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(或母公司)的,还应提供第4项;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,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。
3.《企业资质申请表》参见“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-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-资质申报示范文本”。
4.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变更,直接按照建市函[2005]375号办理,不需按照建市[2014]79号提交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