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强行拆除”是行政强制措施,还是“行政处罚”,或者是“强制执行权”?
情形:根据《水法》第65条“逾期不拆除的,强行拆除,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这其中“强行拆除”是行政强制措施,还是“行政处罚”,还是“强制执行权”?是否要受到《行政强制法》第44条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”限制。即对于违法建筑物要不要等6个月诉讼期限之后,才能拆除?
解读:关于您咨询的第一个问题,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、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关于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方式的规定,“强行拆除”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中的“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、扣押的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”。关于您咨询的第二个问题,“强行拆除”属于行政强制执行,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。